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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鼓励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超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可不纳入考核!

重磅!鼓励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超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可不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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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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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近期,云南、江苏等严格的“能源双控措施”让部分企业的生产受到了影响。用能企业如何能通过考核,甚至免于考核?

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提出:

1、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

超激励指标后,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上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这句话是重点!!!企业只要用可再生能源的量足够大,就可以免于能耗总量考核,但仍对能耗强度考核!!!

这是给用能企业指了条解决问题明路呀!在能耗双控如此严格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无疑会大幅刺激用能企业采购绿色电力!)





在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也曾提出: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对其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2、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有偿购买总量指标。

3、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4、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重大项目在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对项目能耗量实行减免。

5、新增能耗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窗口指导

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八)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情况,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十)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地区交易机制,总量指标不足、需新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等要求项目的省,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情况下,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有偿购买总量指标,国家根据交易结果调整相关地区总量目标并进行考核。

国家对各省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基本目标为各地区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目标,并按超过基本目标一定幅度设定激励目标。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六)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设且在五年规划当期投产达产的有关重大项目,经综合考虑全国能耗双控目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在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对项目能耗量实行减免。

对新增能耗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 5 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 项目,各地区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区要严把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准入关,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重磅!鼓励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超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可不纳入考核!

[概述]近期,云南、江苏等严格的“能源双控措施”让部分企业的生产受到了影响。用能企业如何能通过考核,甚至免于考核?

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提出:

1、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

超激励指标后,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上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这句话是重点!!!企业只要用可再生能源的量足够大,就可以免于能耗总量考核,但仍对能耗强度考核!!!

这是给用能企业指了条解决问题明路呀!在能耗双控如此严格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无疑会大幅刺激用能企业采购绿色电力!)





在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也曾提出: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对其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2、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有偿购买总量指标。

3、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4、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重大项目在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对项目能耗量实行减免。

5、新增能耗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窗口指导

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八)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情况,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十)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地区交易机制,总量指标不足、需新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等要求项目的省,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情况下,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有偿购买总量指标,国家根据交易结果调整相关地区总量目标并进行考核。

国家对各省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基本目标为各地区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目标,并按超过基本目标一定幅度设定激励目标。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六)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设且在五年规划当期投产达产的有关重大项目,经综合考虑全国能耗双控目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在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对项目能耗量实行减免。

对新增能耗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 5 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 项目,各地区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区要严把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准入关,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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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江苏等严格的“能源双控措施”让部分企业的生产受到了影响。用能企业如何能通过考核,甚至免于考核?
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提出:
1、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

超激励指标后,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上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这句话是重点!!!企业只要用可再生能源的量足够大,就可以免于能耗总量考核,但仍对能耗强度考核!!!

这是给用能企业指了条解决问题明路呀!在能耗双控如此严格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无疑会大幅刺激用能企业采购绿色电力!)

在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也曾提出: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对其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2、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有偿购买总量指标。
3、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4、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重大项目在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对项目能耗量实行减免。
5、新增能耗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窗口指导
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八)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情况,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十)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地区交易机制,总量指标不足、需新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等要求项目的省,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情况下,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总量指标富余的省有偿购买总量指标,国家根据交易结果调整相关地区总量目标并进行考核。
国家对各省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基本目标为各地区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目标,并按超过基本目标一定幅度设定激励目标。国家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国家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六)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设且在五年规划当期投产达产的有关重大项目,经综合考虑全国能耗双控目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在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对项目能耗量实行减免。
对新增能耗5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 5 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 项目,各地区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各地区要严把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准入关,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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